根據我國《結婚登記條例》,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本人身份證、戶口簿、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以及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如果當事人再婚,需要帶本人的離婚證;當事人為集體戶口,需要攜帶常住人口登記卡或戶籍證明。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須持本人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登記機關對于雙方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審查,在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或進行必要的調查,或指定項目進行醫(yī)學上的鑒定。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后,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準予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應當出具書面說明,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