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了可以退婚。1953年3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發(fā)布的新的《有關婚姻問題解答》中指出:“訂婚不是結婚的必要手續(xù)。男女自愿訂婚者,聽其訂婚,但別人不得強迫包辦?!?/p>
訂婚了可以退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法律的解釋以及在司法實踐中,都堅持了同樣的原則。
訂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手續(xù)和條件。是否訂立婚約由當事人自主決定,法律不予干涉。但訂立婚約必須完全出于男女雙方自愿,其他任何人不得強迫干涉。
婚約沒有法律效力。婚約訂立后,任何一方均可作出解除婚約的意思表示,無須征得對方同意,即產生婚約解除的效力。這是因為,婚姻是男女雙方基于愛情的結合,而且是雙方自主自愿。如果一方要求解除婚約,說明在他們之間已不存在結婚的基礎條件,因而應當允許,否則即是干涉婚姻自由。
需要。關于因解除婚約而引起的財物糾紛,司法實踐中的處理原則是:
對婚約期間無條件贈與的財物,受贈人一般無返還義務。
對于以結婚為目的所作的贈與(俗稱訂婚信物),價值較高的,應酌情返還。
對以訂婚為名詐騙錢財的,應歸還受害人。此外,對屬于包辦買賣性質的訂婚所收受的財物,應依法沒收或酌情返還。
訂婚了可以退婚,希望能給受困惑的小伙伴帶來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