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婚姻法關于彩禮的規(guī)定主要集中在索取彩禮、彩禮退還、彩禮分割判定、生活困難認定等問題。人們比較常見的時彩禮退還,這時可以分為有無結婚證、是否共同生活兩種情況。
關于婚姻法對彩禮的規(guī)定,主要條例如下:
《婚姻法》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中的規(guī)定,只有符合以下情況,人民法院才支持返還彩禮:
(一)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
(二)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 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根據《最高法離婚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五條規(guī)定: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 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如果男女沒有領結婚證,就只是口頭夫妻,不受法律保護。這時如果女方悔婚,則應該退還全部彩禮。要是男方悔婚,也可以要回彩禮,但應該適當給予女方補償金。
兩人已經領證,并辦了宴席,但沒有一起共同生活。如果是因為女方主要過錯導致離婚,彩禮應該退還。要是男方主要過錯離婚的,男方在要回彩禮的同時需要支付女方補償金。
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彩禮可以部分退還。這時夫妻共同生活中用掉(自然消耗掉)的部分,比如車、家用電器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消耗,不在退還的部分。
而且,如果女方在無過錯的情況下,男方要求退還彩禮時,要提供證明支付彩禮給自己、原生家庭帶來了極大的經濟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