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離婚證可以辦結婚證,但需要提供相同法律效力的離婚協(xié)議書或法院判決書。如果是之前就有離婚證,只是各種原因導致?lián)p毀或遺失,就需要拿戶口簿和身份證去民政局補辦。
離婚協(xié)議書是夫妻兩人感情破裂,自愿簽訂解除婚姻關系的書面協(xié)議,需要經過法院或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認可后有效。其內容包含財產分割,子女撫養(yǎng)費及支付方式等。它于離婚證有同等法律效力,可做再婚時的有效證件。
如果原先就辦理離婚證,因為遺失或損毀導致不能提供,那可以那戶口簿和身份證到原辦理婚姻登記機關或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民政局辦理。民政局會對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情況屬實給予補發(fā)。
(1)雙方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當場拍照);
(4)離婚證明,如離婚證、離婚證明或法院的離婚判決書。
目前異地不能辦理結婚證,辦理結婚時必須夫妻兩人到其一方的所在地進行結婚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第二章第四條規(guī)定: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1)攜帶相關證件前往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機關申請、登記。
(2)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
(1)非自愿的
(2)已有配偶的
(3)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4)患有法律規(guī)定禁止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的